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231-87
高 粱
Sorghum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高梁。
1 分类
根据高梁的粒质分为两类:
1.1 硬质高梁:粒质坚硬,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以上的颗粒不少于70% 。
1.2 软质高梁:粒质松软,角质部分占本粒二分之一以上的颗粒低于70% 。
2 等级指示
2.1 各类高梁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水分、杂质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
| 等 级 | 容重,g/l | 不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 硬质高梁 | 软质高梁 | 九省区 | 一般地区 | ||||
| 最低指标 | 最低指标 | ||||||
| 1 | 760 | 740 | 3.0 | 1.0 | 14.5 | 13.5 | 正常 |
| 2 | 740 | 720 | |||||
| 3 | 720 | 700 | |||||
注:九省区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宁夏、新疆、青海、甘肃;一般地区指除九省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2 各类高梁以2等为计价基础。
2.3 带壳粒:硬质高梁不得超过5%,软质高梁不得超过10% 。
2.4 卫生项目按GB 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GB 4809-84《食品中氟 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 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 收购高梁水分的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以及糯性高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名词解释
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
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瞈\\"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