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小宗粮豆作物泛指生育期短、种植面积小、种植地域性强、种植方法特殊、有特种用途的多种粮豆。主要包括荞麦(甜荞、苦荞)、燕麦、糜子、籽粒苋、薏苡、青稞、绿豆、小豆、豌豆、蚕豆、芸豆(多花菜豆,普通菜豆)、豇豆、小扁豆、黑豆等。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标准》、《国家小宗粮豆品种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并制定本办法。
1.3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的目的是鉴定、评价各地育成、引进的小宗粮豆新品种的商品性、丰产性、稳产性及适应性,加快良种示范推广步伐,促进国家种植业结构调整,提高小宗粮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4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是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和区域布局的主要依据。
1.5 本管理办法是组织开展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2.1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
2.2 各省种子管理站有义务协助全国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的组织管理。
2.3 根据国家小宗粮豆分布和生产实际,按照作物类型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主持单位和承试单位职责
3.1 主持单位的职责:(1)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工作,贯彻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具体评价意见;(3)协助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及试点考察;(4)负责处理试验有关的日常工作。
3.2 承试单位的职责:(1)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2)选择有代表性的田块进行试验,田间管理精细;(3)对参试品种做出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4)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试验设置
4.1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将按照作物类型分组进行,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参试品种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可连续进行,也可间断进行。
4.2 根据小宗粮豆分布及主产区域、生产特点设置试验点。试点相对集中,同时兼顾非主产区。
4.3 试验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适宜产区,具有代表性;(2)试验基础设施齐备,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按时完成国家或省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任务;(3)领导重视,能够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
4.4 试点相对保持稳定。每轮区域试验结束后可根据试验及试点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4.5 每个试点按其所在地区生产实际和生态条件,可承担若干组区域试验。
4.6 每个作物每轮区域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不少于5个(包括对照),少于5个可进行多点鉴定。
第五章 参试品种条件
5.1 参试品种应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群体整齐一致的新选育品种(系)、地方品种或引进品种。
5.2 每组区域试验设一个统一对照(CK1)。统一对照品种应具有一定代表性;是通过国家品种审定(鉴定)的品种、或至少在一个省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或大面积种植的地方品种。各试点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第二对照(CK2)。
第六章 申请程序
6.1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由引育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品种申请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寄到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由国家区域试验年会根据申请品种的条件和试验容量择优确定。
6.2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申请参试品种数量确定是否组织区域试验或进行多点鉴定,然后通知有关单位。
6.3 凡批准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供种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无偿提供试验用种。供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良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发芽率、千粒重等指标。
6.4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到标准、未按照要求试点供种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并停试一轮。
6.5 尚未开展区域试验的作物,由供种单位提出申请,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全国主产区进行多点鉴定。
第七章 试验程序
7.1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较多、试验容量有限的条件下,设预备试验进行初步筛选。
7.2 区域试验:根据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
7.3 生产试验:对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即可组织生产试验。生产试验与区域试验可交叉进行。生产试验进行1—2年,面积不少于200 m2。生产试验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
7.4 各试点田间试验按照统一的实施方案进行。田间设计为:随机区组排列,重复3次,小区面积10m2(2×5m),田间管理水平应高于当地大田生产。试验有关事项和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按区域试验方案规定执行。
7.5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每轮连续进行2—3年,多点鉴定进行2—3年。
7.6 在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根据需要指定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品质分析、抗逆性鉴定及商品性鉴定。对于具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鉴定。
7.7 根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实际情况,由区域试验主管部门、国家小宗粮豆品种技术鉴定委员会、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及有关省种子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章 试验总结
8.1 各试点根据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认真完成试验,填写试验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主持单位。同时报送其他有关资料。
8.2 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试点报送的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进行品种评价,提出本轮参试品种的评价和推荐意见,提交国家小宗粮豆区域试验年会审议。并将汇总结果通报各试点。
8.3 每轮区域试验结束后召开区域试验年会,审查区域试验结果,讨论和修改下一年区域试验方案。
8.4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区域试验结果与品种鉴定标准,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品种。推荐品种数量原则不超过参试品种的20%。
第九章 奖 惩
9.1 每一轮区域试验结束后评选出试验先进单位和个人,由试验主管部门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9.2 对试验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或2年试验无结果的试点,报请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区域试验试点资格。
第十章 经 费
10.1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全国农技中心核发,由主持单位统一管理。区域试验经费主要用于各试点的试验补贴、性状鉴定、主持单位总结、召开区域试验会议,组织区域试验考察等。
10.2 品种参试费主要用于先进个人奖励和其他活动。
10.3 试验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2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200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