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2011-09-22 浏览:1,71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小宗粮豆品种,规范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小宗粮豆作物是指生育期短、种植面积小、种植地域性强、种植方法特殊、有特种用途的多种粮豆作物。主要包括荞麦(甜荞、苦荞)、糜子、燕麦(皮、裸)、青稞、薏苡、蚕豆、绿豆、芸豆、豌豆、小豆、豇豆、小扁豆、草豌豆、鹰嘴豆等。
  第三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的目的是鉴定、评价小宗粮豆新品种的稳产性、丰产性、抗逆性、适应性、商品性,确定小宗粮豆新品种的利用价值。
  第四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是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和推广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试验管理

  第六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
  第七条 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全国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全国小宗粮豆的分布和生产实际,按照作物类型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负责试验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试验主持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指导意见,组织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工作。
  第十条  协助全国农技中心制定试验方案,组织试验点考察,召开品种试验年会,负责处理试验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资料汇总、总结、鉴定品种的推荐。

第四章  试验承试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执行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认真、及时观察、记载试验项目和内容,保证记载内容真实、准确,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参试品种。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年度试验,及时上报试验报告,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由于天气、人为或其他原因导致试验异常或报废,应在7日内用文字和图片上报主持单位。

第五章  试验设置

  第十六条  根据全国小宗粮豆主产区、优势区分布和生产特点设置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品种试验按照作物类型设置组别,同一作物根据需要可分组进行。
  第十七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可连续进行,也可间断进行。由试验主持单位根据 申请参试品种数量和上轮试验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连续进行3年,生产试验进行1-2年。
  第十九条  每组区域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不少于5个(不含对照),最多不超过12个(不含对照)。少于5个品种一般不安排区域试验。

第六章  试验点设置

  第二十条  试验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位于主产区,具有代表性;
 (2)试验基础设施齐备,技术力量较强;
 (3)承试人员工作负责,能够提供可靠试验数据资料;
 (4)承试单位支持试验工作,能够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试验点保持相对稳定。每轮区域试验结束后可根据试验质量及下一轮试验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每个试验点按其所在地区生产实际和生态条件,可承担若干组品种区域试验。
  第二十三条  每组区域试验试验点不少于6个;试验点相对集中,同一作物同一地区不重复设点。生产试验试验点不少于4个。
  第二十四条  凡愿意承担区域试验的单位,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试验点申请表”,根据作物类型及试验点分布区域确定承担试验的单位和试验点。

第七章  参试品种及对照品种

  第二十五条  参试品种应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群体整齐一致的新选育品种、地方品种或引进品种。参试品种应亲本来源清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明确。
  第二十六条  每组区域试验设1个统一对照(CK1)。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全国品种审定(鉴定)的品种、或至少在一个省审(鉴)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或大面积种植的地方品种。各试验点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第2对照(CK2)。生产试验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
  第二十七条  没有适宜的对照品种时,可用区域试验参试品种平均产量作为参考对照。

第八章  参试品种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由选(引)育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品种申请表”,提交植株图片等相关资料,并于每一轮区试结束前一年11月30日前寄送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试验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参试品种进行审查,并根据作物类型、试验容量等择优确定参试品种,一般情况下每组每个单位参试品种不超过2个。
  第三十条  凡批准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供种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无偿提供试验用种。种子质量达到全国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发芽率、千粒重等指标,凡种子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按照要求及时供种者,不予安排品种参试。

第九章  试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区域试验按统一方案进行。田间设计为:随机区组排列,重复3次,小区面积10m2(2×5m),田间管理水平应高于当地大田生产。试验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按区域试验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试验按统一方案进行,参试品种随机排列,不设重复。每个品种面积不少于200 m2。
  第三十三条  在第二年区域试验结束时,根据需要指定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参试品种的品质分析,具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鉴定。试验点按要求应提供分析和鉴定所需种子或样品。
  第三十四条  在试验期间,根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实际情况,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或委托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章  试验汇总

  第三十五条  各试验点应根据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实施方案认真完成试验并写出试验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主持单位。
  第三十六条  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试验点的报告及时进行年度汇总和三年汇总;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全国小宗粮豆区域试验年会审议,区域试验年会可根据试验情况确定下一年区域试验方案。试验主持单位同时将汇总结果和区域试验年会确定的试验方案通报各试验点。

第十一章  品种推荐

  第三十七条  在本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参试品种的试验情况、鉴定结果等,推荐优良品种参加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
  第三十八条  拟推荐鉴定品种的基本条件:
  1.区域试验
 (1)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5%、增产试验点数60%以上;
 (2)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低于5%,增产试验点数70%以上;
 (3)区域试验未设对照或对照品种产量偏低时,平均产量须大于试验平均值5%,增产试验点数60%以上;
 (4)具有其他特殊优异性状的品种,平均产量比对照减产小于5%。
  2.生产试验
 (1)平均产量比对照增产5%,增产试点数达到60%以上。
 (2)具有其他特殊优异性状的品种,平均产量比对照减产小于5%。
  3.一般情况下,拟推荐鉴定品种的数量不超过参试品种的25%。

第十二章  试验奖惩

  第三十九条  每一轮区域试验结束后评选出试验先进单位和个人,由试验主管部门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试验不负责任,数据不实,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试验质量事故或2年试验无结果,或无法参加试验汇总的试验点,暂停该单位区域试验承试资格、停止相关作物品种申请参试和申请品种鉴定资格3年。

第十三章  试验经费

  第四十一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全国农技中心根据试验任务和完成质量安排,由主持单位负责下发。
  第四十二条  区域试验经费主要用于各试验点的试验补贴、性状鉴定、主持单位总结、试验点管理等。试验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公开。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评论 (0)

暂无评论,来说两句吧

发表评论

导航菜单
首页 杂粮动态 杂粮知识 产业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