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1-09-22 浏览:1,68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鉴定小宗粮豆品种,维护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宗粮豆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工作是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领导下,由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
  第三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涉及的小宗粮豆作物包括荞麦(甜荞、苦荞)、糜子、燕麦(皮、裸)、青稞、薏苡、蚕豆、绿豆、芸豆、豌豆、小豆、豇豆、小扁豆、草豌豆、鹰嘴豆等。

第二章  品种鉴定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由科研、生产、推广、管理、加工、贸易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全国小宗粮豆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
 (2)检查全国小宗粮豆品种试验,指导新品种推广;
 (3)修定小宗粮豆品种鉴定规范和标准;
 (4)提供小宗粮豆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委员应从事小宗粮豆科研、管理、生产、加工、贸易等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全国品种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农技中心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关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或国内同行专家推荐,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九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品种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完成试验和分析鉴定程序的品种,选育单位可向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品种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品种鉴定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提交品种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品种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鉴定费。
  第十三条  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品种鉴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品种不予受理,并函告申请者,退还鉴定费。
  第十四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四章  品种鉴定与通报

  第十五条  全国农技中心根据申请鉴定品种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确定鉴定会议规模。参加鉴定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参加鉴定会议的委员从鉴定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会议的委员采取回避制。
  第十六条  鉴定会依据品种鉴定标准、全国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对申报鉴定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加鉴定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的品种通过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农技中心通报,通报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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